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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要点排污单位名录办理规则
环保部印发要点排污单位名录办理规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近来印发《要点排污单位名录办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加强对要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监督办理。
《规则》提出,要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办理。依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要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要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要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要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要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品种不同能够一起归于不同类别要点排污单位。归入要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清晰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依据《规则》,设区的市级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进要求和相关挑选条件,每年挑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危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要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担任一致汇总本行政区域要点排污单位名录。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揭露方法》的规则准时揭露本行政区域要点排污单位名录。
据了解,环境保护部将担任树立和运转全国要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办理系统,设区的市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要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保护办理。
《规则》还清晰了各类要点排污单位的挑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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